日期:2015-12-28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精神障碍患者烫伤男童一审被判死缓
据新华社电 用开水浇烫1岁多孩子,造成其重伤,而后被鉴定为具有精神障碍,26岁的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一审被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。
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,2014年4月7日,林某与借住其住处的李某夫妻产生矛盾,用热水壶中的开水浇烫李某的儿子小昊。经鉴定,被害人小昊身体多处皮肤烫伤,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%,构成重伤。事发时,小昊仅1岁4个月。
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,林某属分裂型障碍,案发及目前处于患病期,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目前具有受审能力。
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林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林某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,对其做出伤害行为并无影响,评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具有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。案件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蒋红玮表示,分裂型障碍不等于精神分裂症,具有分裂型障碍的人,并不一定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在鉴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,鉴定人作出合理的专业解释的前提下,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,由此认定被告人林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。